(2017)浙0102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2刑初216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女,汉族,1993年6月9日出生。公诉机关以上检公诉刑诉(2017)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杜恬君出庭,指控:2014年11月20日至2016年7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伙同杭州颐寿昌大药房有限公司处方医师孙某、朱某等人,使用本人的医保卡虚开中药材、针灸理疗等处方,并从中获得免费名贵中药材、返现等好处。截止案发,被告人陈某某名下的医保卡因上述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共计约人民币17055.02元。同年11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将本人名下医保卡产生的医保基金损失全部退赔至杭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局。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如实供述、退赃的处罚情节,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退赔赃款,自愿认罪认罚,本院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徐 枫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雨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