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2民初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焦世辉诉邓海清驳回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世辉,邓海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2民初688号原告焦世辉,汉族。被告邓海清,汉族。原告焦世辉诉称,2016年4月25日,焦世辉与太平乡爱民村村委会运河管理处签订一份水费收缴合同,约定2016年至2020年的水稻水费由焦世辉收取,邓海清欠焦世辉水费6215.04元,要求被告偿还拖欠水费。本院认为,原告焦世辉起诉后不能提供被告邓海清准确送达地址,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焦世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艳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 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