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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02民初1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大连农友农机有限公司与王乃军、管仲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农友农机有限公司,王乃军,管仲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02民初1289号原告:大连农友农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之涛,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凯,系吉林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艳,系公司职工。被告:王乃军,住辽宁省庄河市。被告:管仲令,住辽宁省庄河市。原告大连农友农机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乃军、管仲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大连农友农机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农友农机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62.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海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洪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