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02民初1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大连农友农机有限公司与王乃军、管仲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农友农机有限公司,王乃军,管仲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02民初1289号原告:大连农友农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之涛,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凯,系吉林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艳,系公司职工。被告:王乃军,住辽宁省庄河市。被告:管仲令,住辽宁省庄河市。原告大连农友农机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乃军、管仲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大连农友农机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农友农机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62.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海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洪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