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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2民初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春华与舒廷东、舒廷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华,舒廷东,舒廷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82民初945号原告:李春华,女,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被告:舒廷东,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被告:舒廷会,女,196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沿江大道80-A号。法定代表人:刘鑫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华诉被告舒廷东、舒廷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李春华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舒廷东、舒廷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营业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春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春华承担。审判员  韩国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智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