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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1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赵忠军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忠军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81民特2号申请人:赵忠军,住吉林省蛟河市。申请人赵忠军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赵忠军称,赵学香是赵忠军的父亲,失踪前居住在吉林省蛟河市河北街永泰小区75栋1单元602室。2012年3月,赵学香从家中走失,虽经多方寻找,至今没有音信。因此,赵忠军申请法院宣告赵学香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赵学香,男,1954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珲春市光明街零散委二组,原住吉林省蛟河市河北街永泰小区75栋1单元602室,系申请人赵忠军的父亲,于2012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赵忠军申请赵学香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赵学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赵学香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赵学香自2012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没有音信,虽经申请人赵忠军多方寻找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询,仍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其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赵忠军申请赵学香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赵学香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赵宏国书记员  郑 坤书记员  郑 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