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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高亚飞、王文宪申请执行闫梦柯、闫付长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亚飞,王文宪,闫梦柯,闫付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222号申请执行人高亚飞,男,199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申请执行人王文宪,男,196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被执行人闫梦柯,女,199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执行人闫付长,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本院在执行高亚飞、王文宪申请执行闫梦柯、闫付长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6)豫1723民初18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723执2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学审判员 冯雪峰审判员 张明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史舒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