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苏传容与张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传容,张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309号申请执行人:苏传容,女,1964年2月23日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张川,男,1988年4月18日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执行人苏传容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8民初89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张川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张川支付赔偿款94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115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张川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苏传容尚有赔偿款94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1150元未能执行。已将张川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文德审 判 员 余 斌代理审判员 晏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邱体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