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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7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吴和群、何斌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和群,何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7执103号申请执行人:吴和群,男,196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凌云县。被执行人:何斌,男,198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灵山县,现经常居住地凌云县泗城镇商贸城1-1302号房。本院在执行吴和群与何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何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斌在规定的期限内按(2016)桂1027民初48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斌已按本案生效调解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凌云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7民初489号民事调解书自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岑炳胜审判员  梁福德审判员  黄成桦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秀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