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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行审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中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山市横栏镇朝辉涂料经营部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山市横栏镇朝辉涂料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2071行审786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民生路38号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20007838798905。法定代表人:刘大明,局长。委托代理人:黄洁辉、梁培南,该局横栏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中山市横栏镇朝辉涂料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三沙村长安北路191号第一幢首层第7卡,组织机构代码MA4W1RM7X。经营者:江军,女,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全监管局)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中栏)安监管罚[2016]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市安全监管局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中栏)安监管罚[2016]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中山市横栏镇朝辉涂料经营部(以下简称朝辉涂料经营部)有未依法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的行为。市安全监管局依据《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责令朝辉涂料经营部改正,并处罚款50000元。市安全监管局于2016年9月23日向朝辉涂料经营部送达了(中栏)安监管罚[201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朝辉涂料经营部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经催告,朝辉涂料经营部逾期仍未履行。现市安全监管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的内容为责令朝辉涂料经营部缴纳罚款50000元。本院认为:市安全监管局作出的(中栏)安监管罚[2016]5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市安全监管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栏)安监管罚[2016]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秀华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人民陪审员  陈明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 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