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行审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禹州市城市管理局、禹州市华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禹州市城市管理局,禹州市华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081行审293号申请执行人禹州市城市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朱新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朱战伟,该局副主任。委托代理人韩永普,该局法制科长。被执行人禹州市华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亚非。申请执行人禹州市城市管理局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7年11月8日对禹州市华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的禹城管收费字【2016】第2016345号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缴费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本案在审查中,禹州市城市管理局以禹州市华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已缴纳了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由,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禹州市城市管理局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禹州市城市管理局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世飙人民陪审员 :沈彦云人民陪审员 :冀红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 杨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