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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民初2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黄龙兵与卢青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龙兵,卢青莲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2272号原告黄龙兵。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向来,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青莲。原告黄龙兵与被告卢青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黄龙兵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减、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龙兵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杏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邓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