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民初2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黄龙兵与卢青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龙兵,卢青莲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2272号原告黄龙兵。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向来,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青莲。原告黄龙兵与被告卢青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黄龙兵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减、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龙兵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杏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邓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