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执1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袁雪康、王孝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雪康,王孝君,徐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1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雪康,男,195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王孝君,男,195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北景西苑32-1-602.被执行人徐琴,女,196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同上。申请执行人袁雪康申请执行王孝君、徐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742818元,执行费为人民币19828元。本院在执行袁雪康与被执行人王孝君、徐琴(2016)浙0104执18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和解处理中,现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撤回(2016)浙0104执181号一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4执181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 吴 辛人民陪审员 : 李 艳人民陪审员 : 施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吴宗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