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黄凯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铜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凯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6刑初27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凯,男,1988年12月2日出生于贵州省江口县,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口县。2016年11月1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江口县看守所。援助辩护人冯远,贵州驰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以铜检公诉刑诉(201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凯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月日在江口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凯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黄凯与被害人姚某1系夫妻关系,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6年11月13日晚,黄凯多次打电话姚某1要其回家,姚某1均拒绝,之后黄凯邀请姚某1到江口县民俗街吃夜宵。22时40分许,黄凯要姚某1一起回家,二人走到江口县地税局旁边小路上时,姚某1不肯回家,黄凯就抱住姚某1往回推,两人因此发生争吵,黄凯独自回家后又返回找姚某1,见姚某1还在原处打电话便将其手机抢过来并砸烂。黄凯再次要求姚某1回家,姚某1不肯,黄凯便从背后抓住姚某1头发往回拉将其拉翻倒在地,又抱住其头部朝地上撞了一下,随后捡起一块石头朝姚某1头部砸去,黄凯靠近姚某1身体时,发现其面部有血便抱着哭泣,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后被人发现并报警,公安机关民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黄凯抓获,被害人姚某1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姚某1系生前被他人持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黄凯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予以从宽处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提出被告人黄凯到案的行为属于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害人在案发上有过错,被告人黄凯伤害被害人后某积极的施救行为,其亲属主动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建议法庭公正判决。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凯与其妻子即被害人姚某1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6年11月13日晚,黄凯多次打电话要求姚某1回家未果,便与朋友黄某2等人到江口县民俗街宵夜喝酒,在黄凯及朋友的邀请下,姚某1亦赶到一起吃夜宵。22时40分许,黄凯要姚某1一起回家,二人走到江口县地税局旁小路时,姚某1不肯回家,黄凯抱住姚某1往回推,两人为此发生争吵,姚某1用手机打电话时被黄凯抢过来砸坏。黄凯再次要求姚某1回家,姚某1不肯,黄凯便抓住姚某1头发往回拉将其拉翻倒在地,又抱住其头部朝地面撞击一下,随即捡起一块石头砸在姚某1头部,黄凯见姚某1受伤严重即拨打120急救电话。黄凯的亲属路过现场发现黄凯抱着姚某1在哭泣即报警,并将黄凯控制在现场,公安机关民警赶到现场将黄凯抓获,被害人姚某1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姚某1系生前被他人持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黄凯的亲属赔偿被害人姚某1父母姚某4、张某1丧葬费85000元,姚某4、张某1对黄凯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请求本院对黄凯从轻处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物证、书证1、物证,石块1块、水泥石块2块、鹅卵石1块、Vivo手机1部(黄凯使用)。上述物证或照片经公诉人当庭出示给被告人黄凯辨认,黄凯及辩护人无异议。2、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载明2016年11月13日23时23分,江口县公安局接民众报警,称江口县双江街道国税局有人被打死了,经民警到现场勘察及走访调查得知,犯罪嫌疑人黄凯与其妻子被害人姚某1因感情纠纷,黄凯酒后用石头将姚某1头部砸伤致死。现场黄凯因将妻子姚某1打死情绪激动而被其亲属拖住,后民警将其控制并带至江口县公安局。次日,该局对本案予以立案侦查。3、拘留证、逮捕决定书、逮捕证,载明2016年11月14日,黄凯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江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江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江口县公安局于2016年11月29日对黄凯依法执行逮捕。4、户籍证明,载明黄凯和姚某1身份基本情况,其中姚某1系黄凯之妻。5、江口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出具证明2份,载明2016年11月13日23时14分至20分,江口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内容相同报警电话五起,称江口县双江街道办事处地税局附近有人打架,导致一人死亡。报警人金先生(号码133××××4827)两次(23时14分16秒、20分50秒),黄某3(号码187××××1781)两次(23时14分31秒、15分59秒),138××××7878报120医院急救电话一次(23时15分01秒)。6、江口县公安局双江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2016年11月13日23时20分许,江口县公安局接警称双江街道地税局有人被打死,民警接指挥中心指令到案发现场,经初查,黄凯与其妻子姚某1因感情纠纷,黄凯酒后用石头将姚某1头部砸伤致死,现场黄凯因将妻子姚某1打死情绪激动而被其亲属拖住,后民警立即将其控制并带至江口县公安局。7、江口县人民医院抢救登记表,载明2016年11月13日23时许,江口县人民医院医生赶到现场,经检查受害人姚某1神志昏迷状,头颅未见明显畸形,前额部见二处裂口,右颜面部肿胀,双侧瞳孔散大固定,对光反射消失,呼吸、心跳、大动脉搏动消失,抢救无效宣布死亡。8、现场检测报告书载明,2016年11月14日,江口县公安局民警用吗啡冰毒二合一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对黄凯进行检测,结果呈阴性。9、姚某1、黄凯电话清单,载明黄凯(手机号151××××5971,家庭短号502)与被害人姚某1(手机号187××××4254,家庭短号501)之间通话情况,证实2016年11月13日19时36分至22时15分之间两人有6次通话,在22时34分、22时49分,姚某1与黄凯的母亲(60502)通话两次。22时53分23秒黄凯拨打“120”医院急救电话。10、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载明黄凯于2013年6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江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同月26日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11、江口县人民法院(2013)江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载明黄凯在2013年5月3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江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12、收条、谅解书,载明2017年3月20日,被害人姚某1的父母姚某4、张某1收到被告人黄凯父亲交来的死亡补偿费85000元,姚某4、张某1表示对黄凯予以谅解,请求本院从轻处罚黄凯。(二)证人证言1、黄某4的证言,2016年11月13日22时许,我回家路过地税局听见我侄儿黄凯在哭,黄凯讲“出事了,我要把那些人杀了”,我走近看见黄凯抱着姚某1在哭,我把他两人抱起来,抱的时候感觉姚某1可能死了,我即跑去喊他爸爸妈妈并打我儿子电话。返回现场,我兄弟黄昌和与我儿子也到现场了,黄昌和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这时,黄凯准备逃跑,我和我儿子怕黄凯去找仇家报仇,担心出更大的事,便把他按倒在地。我到现场时没有发现其他人,只看见黄凯抱着姚某1哭,姚某1右边额头位置有血。黄凯在当保安,姚某1在酒吧当服务员,他们夫妻关系和睦,平常很少有矛盾。2、田某1的证言,案发当天下午,我和黄凯、黄某1、李某1、胖子(姚某2)、黄凯的堂哥(喊名猫版)及黄凯的女儿一起在回龙寺大桥桥头串串香吃饭,吃饭时,黄凯和我们说姚某1和他这一段时间在冷战,一直不理他。我们吃好饭,黄凯把女儿先送回家,我们几个人就在地税局那里玩了约一个小时,黄凯一直打电话喊姚某1出来吃宵夜,姚某1回答在打麻将不来,黄凯打电话给姚孟飞,姚孟飞打电话给姚某1,姚某1才答应到民俗街来吃宵夜。姚某1来后,黄凯和姚某1未说话,胖子送黄凯回家,我们继续在那里吃宵夜,不一会黄凯又来了,黄凯要姚某1回家,姚某1不肯回家,他俩吵起来了,我和胖子及经过的李某2将黄凯、姚某1送回家,在物流公司那里李某2、胖子就没有进去了,我一个人把黄凯、姚某1送到家门口,他们两个人没有吵架了,我们三个人就回家了。我们走的时候,黄凯和姚某1还在家门口站着。后我接到姚孟飞电话,讲黄凯把姚某1打晕死了,我赶到地税局,黄凯在姚某1旁边哭。3、黄某1的证言,2016年11月13日下午,我到回龙寺吃串串香,碰见我堂哥黄凯与黄某2、田某1、“胖子”、“二哥”等人在一起吃饭喝酒,我过去和他们喝了一瓶啤酒。吃好后,我们一起把黄凯和他女儿送回家,后黄凯讲心情不好,他和他妻子姚某1一个多月没有讲话了。我们打电话问姚某1为什么不来吃饭,姚某1回答在外面吃饭打麻将。我们在民俗街大方手撕豆腐吃宵夜,不一会姚某1就到了,但姚某1和黄凯没有说话,我们都在劝他们,期间姚某1到另一桌去吃宵夜,后我回家睡觉了。23时许,我赶到现场看见姚某1躺在地上,脑壳上到处是血。黄凯和姚某1结婚五年了,婚后感情较好,黄凯在江城国际物业管理公司当保安,姚某1在“好声音KTV”上班。4、李某1的证言,我的绰号叫“二哥”,2016年11月13日16时许,黄凯喊我到水岸江南对面吃串串香,后一起吃饭的还有“胖子”(姚某2)、“猫版”、田某1等人,当时黄凯喝了一杯白酒,两瓶啤酒。19时许,黄凯把女儿送回家后又出来和我们玩,我们在地税局门口聊天约一个小时,便到民俗街手撕豆腐宵夜,黄凯打电话给他老婆姚某1,姚某1回答在打麻将。我们在等姚某1时,黄凯用一次性杯子喝了三杯多啤酒。21时许,姚某1来了,黄凯和姚芬芳未说话,姚某1看见隔壁桌是她朋友,又到隔壁桌和她朋友吃东西,后我回家了。23时许,我接到“胖子”电话后赶到地税局,看见黄凯在地上哭,姚某1睡在地上,听旁边人说黄凯将姚某1打死了。5、黄某2的证言,2016年11月13日下午,我和黄凯、黄某5、“胖子”、“田某2”、“二哥”等人在水岸江南对面串串香吃饭,黄凯讲和姚某1吵架有一个月了,当时黄凯喝了一杯白酒和两瓶啤酒。吃完晚饭,我们送黄凯女儿回家后,我和黄凯一起出来,黄凯打电话要姚某1回家,姚某1不肯回家说在外面打麻将,黄凯边打电话边哭。我和黄凯、“胖子”又到大方手撕豆腐吃宵夜,一小时后,姚某1也来了,我们还一起聊天。23时许,我爸爸黄某4打我电话说黄凯出事了,我赶到现场看见姚某1躺在地上,黄凯将姚某1头部抱到怀里哭,姚某1和黄凯头部上都有血,我打120叫救护车,并把黄凯拉到一边。6、姚某2的证言,我绰号叫“胖子”。2016年11月13日下午,我和黄凯、田某1、黄某1、李某1、喊名猫版的人一起在回龙寺吃串串香,当时每人喝了两瓶啤酒和大半杯白酒。吃完饭,黄凯把女儿送回家,又出来并打姚某1电话,姚某1没有接电话。我们一起到地税局旁边吃宵夜,大概一个多小时,姚某1也来了,随后她的几个朋友也来了,她坐到她朋友那一桌去了。我送黄凯回家又回到吃宵夜地方不一会,黄凯又回来喊姚某1回家,姚某1和黄凯争论起来,我和田某1、李某2送黄凯回家,我们把黄凯送到地税局旁路口,黄凯把姚某1抱着往家里走,黄凯和姚某1在地税局旁边的路上争吵,田某1又走过去看了一下,回来讲没什么事,我们三人就骑摩托车回家了。23时许,黄凯打电话给我讲他在地税局被打了,让我报警,我打电话给李某1要他马上到地税局去看一下,黄凯在地税局出事了,过了十分钟,姚某3又打电话给我讲黄凯把姚某1打晕死了。我赶到地税局,看见120救护车已经到了,听旁边人讲姚某1已经死亡了,黄凯被亲属拉着,一会就被带到公安局去了。黄凯和姚某1冷战有一个月了。7、姚某3的证言,案发当晚20时许,我老表猫版(黄某2)打电话给我,讲我妹夫黄凯在地市局旁边因心情不好喝酒醉了,喊我过去劝劝,我到地税局看见黄凯、猫版等人人在那里,黄某5讲我堂妹姚某1和妹夫黄凯一个多月没讲话了,叫我劝一下,我们劝黄凯回家,后猫版和黄某5把黄凯送回家。后我和胖子等人就到地税局旁边吃夜宵,我们几个都打电话喊姚某1过来想了解情况劝一下。21时许,姚某1便来了,但没有和我们坐在一起,她和几个女生坐在旁边一桌。我妹诉苦说她住在黄凯父母家里,要她交生活费,所以经常和黄凯父母吵架,过得很累,想到外面租房住但黄凯不同意。22时许,黄凯来了就问姚某1回家不,姚某1走出夜宵店回家了,黄凯跟着后面,田某1和胖子就送他们回家了。23时许,我听人讲姚某1在打架,我到现场见黄凯抱着姚某1在那里哭,他们身上都是血,一个不认识的人把黄凯拉开,过一会警察和救护车就来了,抢救了一会,医生讲姚某1已经死了。8、江某1的证言,案发当晚23时许,我爸爸黄某4打电话给我老公黄某2讲黄凯在上面出事了,我和黄某2走近看见黄凯抱着姚某1在那里哭,姚某1躺在地上。我看到姚某1白色手提包在她脚边,便拿起来交给我三伯,手提包上有血迹及一根带子断了。9、蒋某的证言,案发当晚,我和金某、杨某2等人在四通商业城吃宵夜,旁边有一个不认识的女人在接电话,电话内容大概是:在民俗街有两口子打架,女的叫姚某1。我们搭乘出租车到地税局,下车到现场看见医生在抢救姚某1,过一会,医生说没得救了。我用杨某2电话(133××××4827)拨打了110,电话拨出去后,我把电话拿给金某在安静的地方说的,过了一会,我又叫金某打了110。我到现场看见姚某1右手边有一块不规则石头,长约20厘米,宽约5厘米,石头上有血。姚某1头朝老江口中学方向,脚朝民俗街,仰面躺着,两条眉毛上面有伤口,头部有血,脚跟位置地面有血。在现场听见有人说姚某1是被她老公打的。10、李某2的证言,2016年11月13日21时许,我在民俗街夜宵店对面看见姚某2等人,他们讲黄凯和他爱人在吵架。我走过去听姚某1说要离婚,我还劝姚某1离婚可怜小孩。过了十几分钟,我看见黄凯从地税局方向走来,黄凯说“打电话你不接,要离就离”。次日,我听李某1说黄凯把姚某1打死了。平时他们家里是姚某1作主,黄凯对姚某1有点好,很少听到他们吵架。11、黄某6的证言,2016年11月13日23时许,黄某4到我家讲我儿子黄凯出事了,我和黄某4走到罗平家转弯处,听见黄凯在哭,他还说“我认得你,我出来要去找你”。我走近看见黄凯抱着姚某1在哭,姚某1躺在地上没有动,面部有很多血,斜躺在路上,头靠路边草丛边,脚在路中央。我打电话喊亲戚来,医生对姚某1进行抢救后说人已经不行了,后警察就来了。12、杨某1的证言,2016年11月13日17时许,我儿子黄凯和孙女出去吃饭,天黑后黄凯把我孙女送回来又出去了。21时许,“胖子”扶着喝醉酒的黄凯回来,不一会黄凯又出去了。后来,黄凯四叔到我家讲我儿子和媳妇姚某1在吵架,黄凯抱起姚某1在哭。我丈夫黄某6去不久回来说姚某1不行了。案发当晚,我打了两个电话给姚某1,她都讲不回家。13、黄某3的证言,案发当晚22时50分许,杨某1打电话给我说我弟兄黄凯和姚某1在外面打架,叫我过去看哈,我骑摩托车到地税局看到黄凯抱着姚某1在哭,我爸爸黄某6、四叔黄某4等人在场,我打报警电话,过了一会救护车来了,医生对姚某1进行抢救并讲不行了,警察来后把黄凯带走了。当时,有人把姚某1的手提包递给我,发现包包带子从接口处断了。我们把黄凯和姚某1拖开时,黄凯说要去找那个人。14、代某的证言,案发当晚23时许,我们医院急诊科接到急救电话说地税局有人打架,我们赶到现场有名男子情绪特别激动,另一名男子把他抱着。同时,我看见头部有血的女子躺在地上,脑门上有两个伤口,右边脸部是肿的,我上去抢救,已无生命体征了。在现场,我还看见死者右手边有一块有约20厘米长,宽约6公分的不规则石头,石头旁边有一滩血迹。(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黄凯的供述,案发前,我和我老婆姚某1有一个月的“冷战”状态。2016年11月13日中午,姚某1和我家人刚从广西南宁回来,在家里换好衣服后就出门了,晚饭也不肯回家吃。下午,我邀约朋友李某1、黄某2、李某3、田某1、胖子(姚某2)及我女儿等人到水岸江南对面吃串串香,我喝了三两白酒。晚饭后,大家一起将我女儿送回家,然后又出来吃宵夜。我又打电话给姚某1问她回家了没有,姚某1讲还在外面打麻将,我又打几次电话她都未接。我们到民俗街“大方手撕豆腐”吃夜宵,我几个朋友又打电话给姚某1,姚某1便过来和我们一起吃夜宵,我和姚某1没有说话,我喝醉后胖子送我回家。我在家里又打电话喊姚某1回家,姚某1在电话里讲不回家,我又打了四五次电话,姚某1接后就把电话挂了。我当时很气愤,又返回到夜宵店找姚某1喊她回家,她站起来就走了,我跟在后面,当时田某1等人送我们回家。我们走到地税局往黄土坡去的路上,我喊胖子和田某1先回去了,我抱起姚某1往回推,在物流公司门口上面路上推不动了。我俩就在那里争吵,她讲要拿衣服回娘家住,我当时听到这句话非常气愤,转身往回走,刚走到家又掉头回去找她,她还在原地打电话,我从电话里听出是我妈的声音,我抢过她的手机并砸烂。我喊姚某1回家,她还是不回家,我从她背后抓住她的头发往回拉,她往后退时倒在地上了,我双脚跪地上,双手抱住她的头,问她要回家不,她未回答,我抱着她的头朝地上撞了一下,她仰睡在地上未动,我在旁边三四米的地上捡起一块石头站在她身体中间位置朝她砸去,她的鼻子和脸上出血了,我扶她起来想抱去医院,但抱不动,我打了120电话喊医生来救他,没打通就挂了。我在那里哭了一会,我四叔黄某4从地税局方向过来,他知道是我后,就把我爸爸喊来,我抱住姚某1时,有人打我手机,我把手机往旁边扔了。我爸爸黄某6来后,喊我放开姚某1,有两个人把我拉开,黄某2和罗凯把我按在地上不放,过了五六分钟,公安机关将我带上警车了。(四)鉴定意见1、江口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江)公(司)鉴(法尸)字[2016]1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照片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载明2016年11月14日,江口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在江口县殡仪馆对本案被害人姚某1的死亡原因进行了鉴定,尸表检验:面部血染,双侧眼睑青紫肿胀,角膜清晰,双瞳孔等圆等大,直径0.5cm,双眼睑球结膜片状出血,鼻部肿胀,口、鼻腔见血痂粘附,扪及鼻根部粉碎性骨折,闻及骨擦声。翻动尸体鼻腔见大量血液流出。左额部发际线处见2.2cm×0.4cm搓擦伤。两眉弓间及鼻周见10.6cm×10.0cm范围皮下瘀血,其中左眉弓内侧见4.1cm×0.9cm不规则创口,创缘不整齐、创角钝、创壁不光滑、创腔内可见组织间桥、创底深达骨质,扪及眼眶骨骨折;右眉弓内侧见1.9cm×0.6cm不规则创口,创缘不整齐、创角钝、创壁不光滑、创腔内可见组织间桥、创底深达骨质;右下颌角下缘处见3.8cm×0.3cm条状斜行皮肤搓擦伤。左外耳廓青紫肿胀,余体表未检见明显损伤。解剖检验:冠状面切开头皮,左额部见7.5cm×6.8cm头皮下血肿,左颞部见12.0cm×7.9cm范围皮下血肿;右颞部见9.0×4.5cm范围皮下出血,双侧颞肌出血。左眶骨骨折。锯开颅骨,硬脑膜完整,剪开硬脑膜,左右颞部见蛛网膜下腔出血。取出脑组织,双侧颅前窝、蝶骨粉碎性骨折。大脑额部见6.0cm×2.5cm范围脑挫伤。提取检材:口腔擦拭物,双侧乳头擦拭物,阴道擦拭物,肛门擦拭物,剪取双手指甲,双手十指指纹,肋软骨1份,胃壁及胃内容物10g。鉴定意见:姚某1系生前被他人持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2016年11月29日,公安机关将鉴定意见通知黄凯及被害人家属黄某6。2、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铜)公(司)鉴(法物)字[2016]355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载明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将在黄凯涉嫌犯故意伤害一案中提取到的疑似血迹、被害人身体擦拭物、嫌疑人黄凯处提取物及黄凯、姚某1、张某1、姚某4等人血样等检材进行DNA鉴定及对比。经鉴定:1.送检的“1至3号疑似血迹”“女士提包擦拭物”“疑似作案工具石块”的石头大端“2-1号毛发”“死者左右手指甲”的左手指甲“死者肛门拭子”“死者口腔拭子”“疑似嫌疑人黄凯手机”“嫌疑人黄凯左脚拇指擦拭物”“嫌疑人黄凯所穿毛线拖鞋”的左鞋“嫌疑人黄凯所穿毛线拖鞋”的右鞋“嫌疑人黄凯所穿羽绒服剪取布块及棉花”的检材上检出STR分型,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姚某1,支持上述检材为姚某1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2.送检的“嫌疑人黄凯右手掌擦拭物”的检材上检出STR分型,经13个STR分型未排除姚某1,支持为姚某1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3.送检的“女士提包上的毛发”检材上检出STR分型,经11个STR分型未排除姚某1,支持为姚某1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4.送检的“疑似作案工具石块”的石头小端上检出STR分型,经14个STR分型未排除姚某1,支持为姚某1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5.送检的“4号疑似血迹”检材上检出STR分型,经9个STR分型未排除姚某1,支持为姚某1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6.在排除双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不排除姚某4、张某1是姚某1的生物学父母亲;7.送检的“6号砖块”“7号砖块”“8号鹅卵石”的大端及小端“死者乳头擦拭物”“死者左右手指甲”的右手指甲“死者阴道拭子”的检材上未检出STR分型。2017年1月18日,公安机关将鉴定意见通知被害人家属姚某4及犯罪嫌疑人黄凯。3、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怀方正司鉴中心[2016]毒检字第1405号乙醇含量分析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载明2016年11月15日,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对从黄凯处提取的血样进行了乙醇成分鉴定,经过鉴定,从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0.1mg/100ml。2016年11月17日,公安机关将鉴定意见通知犯罪嫌疑人黄凯及黄某6。4、贵州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黔公司鉴(声像)字[2016]0207号、0225号检验报告,载明贵州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在案发现场提取的两部手机进行了手机数据恢复,检材为金色“VIVO”牌手机,机身已损坏,检出信息数据86694条、文件27454个;另一部检材为金色的“VIVO”牌手机,检出信息数据188015条、文件14239个。(五)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1、江口县公安局江某2(刑)勘[2016]110006号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载明2016年11月14日0时15分至11时20分,在舒某、陈某的见证下,江口县公安局对黄凯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发现场进行了勘验检查,现场位于江口县双江街道地税局东南侧胡兴忠家门口的一条公共道路上。中心现场位于胡兴忠家院坝外的公共道路上,在该路上的东北侧边缘见一名头向东脚向西仰面躺在地上的女性死者,其面部大量血染。其上身外穿橘红色、灰色及黑色相间的针织毛线衣,下身穿黑色紧身休闲裤,脚穿猪肝色中邦黑底皮鞋。并在现场勘见提取长24.2cm、宽12.3cm、厚7.7cm的一头宽一头窄的不规则石块,该石块的四面均沾附有暗红色斑迹,疑似血迹1至4号,2号疑似血迹里35-40cm不等的毛发编为2-1号,疑似手机配件的白色塑料块编为5号,表面有不规则新鲜破裂痕的空心水泥砖块编为6号,该砖块其他表面已长有青苔,表面有不规则新鲜破裂痕的水泥砖块编为7号,该水泥砖块其他表面亦长有青苔,15cm×9cm×4cm呈梨子形状不规则的鹅卵石块编为8号,在该鹅卵石较宽的一端底部有新鲜的灰白色混凝土颗粒,疑似手机摄像头编为9号,1台严重损坏的手机及1块疑似手机配件的白色塑料块编为10号,金属外壳表面有“VIVO”字样,1个透明软质手机保护套编为11号,呈倒三角形的凹陷槽编为12号;白色女士提包1个,提包外表面两侧有大量擦拭状疑似血迹,两侧面上粘附有少量30-61cm不等的毛发,侧包里有姚某1由铜仁飞往南宁的登机牌一张,包里钱夹里有现金480.9元,粉红色多页卡夹里有姚某1、黄凯身份证各一张,银行卡5张及其他物品。2、提取笔录,载明2016年11月14日,江口县公安局在杨爱芬的见证下,在江口县医院从黄凯处提取血液样本两份用于酒精检测。3、检查、提取笔录,载明2016年11月14日,在李国发的见证下,江口县公安局民警对黄凯的人身进行了检查,发现其右手食指、中指、无名指的三个手指节第二指节外关节有挫伤,左右手的手背、手掌都有疑似血迹。左脚、右脚的前脚掌上粘有疑似血迹。羽绒服外衣上有疑似血迹,作训裤子上有泥土、疑似血迹。红色的毛线拖鞋上有疑似血迹。对黄凯的羽绒服、作训裤、红色毛线拖鞋、右手掌上疑似血迹、左足上的疑似血迹进行了提取,对黄凯的指纹进行了采集并录入系统。采集黄凯血样两份,提取其右手掌上、左足上的疑似血迹。4、被害人母亲张某1辨认笔录,2016年11月16日,在姚茂燊的见证下,张某2在江口县殡仪馆对本案被害人的尸体进行了辨认,经辨认,指出本案犯罪嫌疑人黄凯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的被害人就是其女儿姚某1。5、黄凯对案发现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2016年11月15日,在李国发的见证下,黄凯对其涉嫌故意伤害姚某1致死的现场进行了辨认,经辨认,现场位于江口县双江街道民俗街地税局旁去黄土坡的小路上,通过黄凯指认摔手机的方向,在现场东面路坎下的草丛中提取到手机一台,经黄凯辨认是其丢的手机,通过拨打黄凯手机号码与该手机联通,并指认了案发前与姚某1一起在民俗街大方手撕夜宵店吃夜宵的位置。(六)视听资料1、江口县公安局民警讯问黄凯录音录像光盘7张,尸体辨认光盘1张,现场堪查光盘1张,现场辨认光盘1张,手机数据提取光盘2张,上述视听资料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被告人黄凯质证后表示无异议。上述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程序合法,证据待证事实客观真实,证据之间相互关联,形成了证据锁链,依法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关于被告人黄凯的辩护人所提被害人在案发上有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案发当晚,被告人黄凯因其妻被害人姚某1不愿意与自己一起回家而施暴,致使姚某1伤重死亡。被害人黄凯与姚某1虽然是夫妻,但各自均有自己的私人空间和人身自由。案发当晚,被告人黄凯强迫被害人姚某1回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姚某1的人身自由权,姚某1予以抗争,并无不当,被害人在案发上无过错。故此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凯因家庭琐事与其妻子即被害人姚某1发生口角,遂抱住姚某1头部朝地面撞击一下,又捡起一块石头砸在姚某1头部,造成姚某1颅脑损伤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关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死亡,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应予确认。被告人黄凯在归案后及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关于“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其行为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黄凯的亲友赶到现场并报警,又将黄凯控制在现场,公安民警赶到现场抓捕黄凯时,黄凯无拒捕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四款关于“犯罪嫌疑人被亲友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的规定,可酌情对黄凯从轻处罚。案发后,黄凯的亲属代黄凯赔偿被害人姚某1父母死丧葬费85000元,取得姚某1父母的谅解,且黄凯作案后拨打120急救电话抢救被害人,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本院可对黄凯酌情从轻处罚。即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黄凯伤害被害人后某积极的施救行为,其亲属主动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但所提被告人黄凯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黄凯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及社会危害性,结合黄凯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和犯罪前科,以及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关规定,决定对被告人黄凯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3日至2028年11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何 伟审 判 员 马正清人民陪审员 金林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超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