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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4执20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林思明、林雪靖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林雪靖,赖明全,魏炳林,林雪珍,林思明,刘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4执20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洪武路198号。负责人:李健,行长。被执行人林雪靖,女,汉族,1979年6月27日生,住南京市玄武区。被执行人赖明全,男,汉族,1978年2月24日生,住南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魏炳林,男,汉族,1982年6月14日生,住南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林雪珍,女,汉族,1983年4月10日生,住南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林思明,男,汉族,1989年1月26日生,住南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刘琼,女,汉族,1988年2月23日生,住南京市栖霞区。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林雪靖、赖明全、魏炳林、林雪珍、林思明、刘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04民初230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以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侯查封被执行人林思明名下车辆,以及轮侯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现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申请,若该房产拍卖处置,要求对拍卖价款参与分配。本院认为,执行过程发现有符合中止执行情形的,可以裁定中止案件的执行程序。本案执行过程中,轮侯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没有处置权,已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向房产首封法院发出参出分配函。除此之外,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应依法中止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6)苏0104民初23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褚爱芳审 判 员  肖海祥审 判 员  杨厚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执 行 员  朱学礼见习书记员  焦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