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3民初1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丁艾华与攸县黄丰桥永晟矿业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艾华,攸县黄丰桥永晟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3民初1072号原告:丁艾华,男,1959年6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正春,湖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攸县黄丰桥永晟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攸县黄丰桥镇严塘村。法定代表人:刘克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华,男,195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该公司股东。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军,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丁艾华与被告攸县黄丰桥永晟矿业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2017年6月30日,原告丁艾华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艾华撤回对被告攸县黄丰桥永晟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自愿,且未违反我国法律规定,亦未损害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艾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801元,减半收取3900.5元,由原告丁艾华承担。审 判 长 谢 媚人民陪审员 丁香分人民陪审员 刘文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 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