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南京市江宁区吉驰洁具销售中心、周章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市江宁区吉驰洁具销售中心,周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40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江宁区吉驰洁具销售中心,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九竹路8-2号。负责人:吴海洋,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周章杰,男,1979年4月5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江宁区吉驰洁具销售中心与被执行人周章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2016)皖1122民初18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周章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市江宁区吉驰洁具销售中心支付货款8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王飞兵审判员 郭跃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房云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