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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民初4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金星与庞增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星,庞增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4261号原告:王金星,男,1986年2月19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庞增君(庞宗军),男,1985年3月2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原告王金星与被告庞增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隋超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兆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