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4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金星与庞增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星,庞增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4261号原告:王金星,男,1986年2月19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庞增君(庞宗军),男,1985年3月2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原告王金星与被告庞增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隋超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兆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