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执保1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吴化珍与赫立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赫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6执保162号之一被执行人赫立军,男,汉族,住平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化珍与被申请人赫立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原县人民法院(2017)鲁1426执保162号之一裁定书,于2017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赫立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赫立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赫立军名下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5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华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