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4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石国信与杨金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国信,杨金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4560号原告:石国信,男,196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寒松,天津度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明,天津度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金发。原告石国信与被告杨金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石国信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国信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国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元,由原告石国信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