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刑更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许佳奇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佳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5刑更104号罪犯许佳奇,男,1995年5月4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云南省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2015)隆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佳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8月4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保山监狱于2017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许佳奇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许佳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许佳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佳奇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加福审判员 王甸芳审判员 杨 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冰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