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民初31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雷小卷与孟彦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小卷,孟彦伶,三河市大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民初31111号原告:雷小卷,女,1990年11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孟彦伶,女,1983年5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三河市。被告:三河市大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工业新区密三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刘宝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139号。负责人:张根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月,男,1986年12月10日出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员工,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139号。原告雷小卷(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孟彦伶(以下简称姓名)、三河市大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北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廊坊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彦伶到庭参加了诉讼。大北公司、人保廊坊公司分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医疗费5500元、误工费6000元、交通费2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5日,孟彦伶驾驶大北公司名下的×××号车辆和我发生交通事故,致我受伤。肇事车辆在人保廊坊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险。孟彦伶辩称,我是和原告发生交通事故,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车辆是我从大北公司租赁而来,该车辆在人保廊坊公司投保了交强险,50万元的三者险和不计免赔。大北公司未作答辩。人保廊坊公司书面辩称,×××号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险,同意按照法律规定赔偿。误工费,原告要求过高。本院认为,肇事车辆在人保廊坊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险,人保廊坊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交的医疗费票据,本院支持2924.33元。误工费,原告要求两个月有医嘱为证,根据原告提交的单位证明,本院按照每月2800元计算。交通费,金额合理,本院支持。大北公司、人保廊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雷小卷医疗费二千九百二十四元三角三分、误工费五千六百元、交通费二百元,以上共计八千七百二十四元三角三分;二、驳回原告雷小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元,由原告雷小卷负担21元(已交纳),由被告孟彦伶负担25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吴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史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