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6执9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墩支行、王秋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墩支行,王秋月,范大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6执9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墩支行,住所地杭州西湖区三墩镇古墩路777号。负责人:钱慧强,行长。被执行人王秋月,女,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执行人范大吕,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墩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秋月、范大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王秋月、范大吕支付人民币3006480元、执行费32465元、诉讼费20426元,合计3059371元。本院于2017年5月29日10时起至2017年5月30日10时22分06秒止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被执行人王秋月、范大吕名下位于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白马尊邸西49号室房地产,买受人姚火根(身份证号:)以760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房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白马尊邸西49号室房地产所有权及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姚火根(身份证号:)所有;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白马尊邸西49号室房地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之日起转移。二、买受人姚火根(身份证号:)应持本裁定书到杭州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三、解除对王秋月、范大吕名下位于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白马尊邸西49号室房地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傅 晔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俊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