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5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吕某某和兰州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兰州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05民初331号原告吕某某,女,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凌雪、彭振华,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州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法定代表人:金银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志春,甘肃解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兰州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凌雪、彭振华、被告兰州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志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兰州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履行赔偿义务,赔偿原告7830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1年3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房屋位于兰州市安宁区众邦金水湾1幢B座1802—1902室。合同约定:因原告所购房屋的特殊位置,被告向原告附赠78.305㎡屋顶花园,原告可另行改建或建筑,并报物业管理公司认可后方可改建。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经物业管理公司认可后对附赠屋顶进行改建,改建所产生的实际费用共计人民币510000元。2015年12月29日兰州市安宁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众邦金水湾住宅小区内42户业主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认定高层楼顶房屋为违章建筑,依法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同时对屋顶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强制措施,原告依约改建的房屋也被强制拆除。由于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未能实现“原告可建屋顶房屋”这一承诺,导致原告所建78.305㎡房屋被强制拆除及由此而产生的510000元的巨额经济损失。房屋被拆除后,原告就赔偿一事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截止目前,被告以赔偿事宜圆满解决,再无对原告进行赔偿的义务,此后对原告赔偿款一事避而不谈。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被告兰州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辩称,1、被告给原告赠送的是花园,改建房屋是原告的个人行为,拆除是政府行为,被告既不是建设主体也不是拆除主体,因此被告不承担原告个人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2、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关于附赠顶层屋顶花园的特别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受赠的屋顶花园以被告交付时的原装原貌为限,如原告另行改造或建筑,必须由具备相关设计资质的设计院在充分考虑所在塔楼原设计的结构承载和结构安全的前提下,提供正式的施工设计并报物业管理公司认可后方可建设,以及原告承担因屋顶花园的改建和使用所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原告没有提供设计院的资质,也没有经过物业公司的认可自行改建,故对造成的法律后果应自行承担。3、原告私自改建是违法行为,不应受法律保护。本次政府强制拆迁,被告未对被拆迁住户进行过赔偿,虽对一部分业主进行过补偿,但被告并没有法定的对任何住户进行补偿的义务。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应由原告承担。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未举证,但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都存有异议,现本院对本案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一、《商品房买卖合同》、房产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原告证明系该套房屋所有权人,按合同约定获赠78.305平方米屋顶花园以及原告改建房屋的费用为510000元,本院予以确认。二、中国甘肃网《兰州拆除众邦金水湾违章建筑名单》、兰州市安宁区城市行政执法局拆除楼顶违章建筑的通知,证明被告未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附随义务即未及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允许原告对屋顶花园进行改建,导致原告依约改建的房屋被认定为违章建筑,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经审查原、被告双方约定:原告受赠的屋顶花园以被告交付时的原装原貌为限,如原告另行改造或建筑,必须由具备相关设计资质的设计院在充分考虑所在塔楼原设计的结构承载和结构安全的前提下,提供正式的施工设计并报物业管理公司认可后方可建设,以及原告承担因屋顶花园的改建和使用所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故对本组证据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三、承诺书、账户交易明细,与本案无关联性,故对本组证据本院不予确认。四、兰州新闻综合频道《零距离-关于安宁区集中拆除高层楼顶违建》报道,该视听资料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不予确认。五、《建设施工合同》、照片,证明原告在附赠的屋顶花园上加盖两层房屋,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3月2日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兰州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通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兰州市安宁区众邦金水湾1幢B座1802—1902室商品房一套,同日双方签订了《关于附赠顶层屋顶花园的特别补充协议》,因原告所购房屋的顶层位置,被告向原告附赠约78.305㎡屋顶花园,双方协议约定:因原告所购房屋的特殊位置,被告向原告附赠约78.305㎡屋顶花园,原告受赠的屋顶花园以被告交付时的原装原貌为限,如原告另行改造或建筑,必须由具备相关设计资质的设计院在充分考虑所在塔楼原设计的结构承载和结构安全的前提下,提供正式的施工设计并报物业管理公司认可后方可建设,以及原告承担因屋顶花园的改建和使用所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房屋购买后,2012年3月30日原告与第三人马建光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由第三人马建光承包对被告附赠给原告的屋顶花园进行了改建、扩建。2015年12月23日、2015年12月25日安宁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兰州市安宁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决定集中拆除众邦金水湾住宅小区内楼顶违章建筑的通知》,对众邦金水湾楼顶存在的所有已建、新建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限期5日(2015年12月23日至2015年12月27日)内由住户自行拆除。对包括原告在内的未自行拆除的众邦金水湾楼顶违章建筑物,安宁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12月29日依法进行了强制拆除。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于附赠顶层屋顶花园的特别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据此,被告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楼顶花园附赠义务,并未存在违约行为,原告也应遵守协议约定的受赠的屋顶花园以原装原貌为限,如需改建,必须由具备相关设计资质的设计院在充分考虑所在塔楼原设计的结构承载和结构安全的前提下,提供正式的施工设计并报物业管理公司认可后方可建设,并承担其对屋顶花园进行改建和使用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原告未按合同约定由具备相关设计资质的设计院提供正式施工设计报物业公司同意,也未取得相关规划部门的审批,私自改建、扩建屋顶花园,在屋顶花园上加盖两层房屋,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兰州市安宁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强制拆除原告在楼顶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原告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应由被告承担。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兰州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履行赔偿原告78305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吕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58元,减半收取计879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欧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