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2执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李绍林等人与喜德县金鑫铸造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喜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喜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绍林,代表,喜德县金鑫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喜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32执恢11号申请人:李绍林等37人。申请人代表:李绍林,男,彝族,生于1967年3月15日,四川省喜德县人。被执行人:喜德县金鑫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国普。住址:喜德县冕山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绍林等37人与被执行人喜德县金鑫铸造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已依法查封、变卖被执行人财产并全额兑付给了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喜执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吉布木呷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 佳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