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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执字第23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绵阳科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绵阳市宇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仲裁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科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绵阳市宇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孙永茂,刘志平,杨贵云,翟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绵执字第23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绵阳科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科创园区九洲大道中段孵化大楼一楼,组织机构代码78470881-5。法定代表人:梁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绵阳市宇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高新区永兴镇张家营村10号,组织机构代码69699785-6。法定代表人:孙永茂,该公司董事。被执行人:孙永茂,男,汉族,生于1964年1月3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刘志平,女,汉族,生于1969年8月24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杨贵云,男,汉族,生于1962年12月19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翟君,女,汉族,生于1964年3月8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绵阳仲裁委员会(2015)绵仲裁字第42号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本院委托绵阳市泰鼎拍卖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市阳光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绵阳银海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杨贵云名下位于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38号的商业、办公用房,证载建筑面积约1049.88㎡,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绵产权证高字第001885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绵城国用(2004)第50033号进行公开拍卖。2017年2月10日举行第三次拍卖时,买受人绵阳科发长泰实业有限公司以142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在扣除评估费、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过户税费等实现担保物债权的费用后,剩余拍卖款项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本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绵阳科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峰审判员 汪 炜审判员 何正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