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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源执恢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周玉花、刘统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玉花,刘统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源执恢字第587号申请执行人周玉花,女,196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统科,男,197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邹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玉花与被执行人刘统科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已执行过付款9250元,其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并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源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内容执行完毕。审判员  杨朝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邴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