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4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蒋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04刑初260号公诉机关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因嫖娼于2012年6月2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原清河分局行政拘留1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7)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卓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0日至3月19日晚,被告人蒋某先后4次至淮安市淮阴区(以下简称本区)盗窃电动自行车,其中盗窃3辆既遂,合计价值人民币3818元,1辆未遂,价值人民币986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7年1月20日晚,被告人蒋某至本区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部一号楼南门处,盗窃李某停放在此的高仕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258元。2、2017年3月13日晚,被告人蒋某至本区淮阴医院住院部北侧通道口处,盗窃乔某停放在此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1辆,后以420元的价格卖予费海梅。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960元。3、2017年3月18日晚,被告人蒋某至本区淮阴医院住院部东南角巷内,盗窃朱某停放在此的小鸟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600元。2017年3月19日晚,被告人蒋某至本区淮阴医院门诊大楼北侧巷口处,在盗窃黄某停放在此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986元。归案后,被告人蒋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从其随身及住处起出作案用钥匙25把及所盗高仕、小鸟电动车,从费海梅处扣押爱玛牌电动车1辆,并将上述电动车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乔某、朱某等人陈述,未到庭证人费某证词笔录,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被盗电动自行车照片,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蒋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认罪、悔罪,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于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的作案用钥匙25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谢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媛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