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3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3422江苏嘉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蔡丽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嘉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蔡丽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3422号原告:江苏嘉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6955189056,住所地靖江市玉带路18号。法定代表人陆志锋,总经理。被告:蔡丽琴,女,住靖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嘉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蔡丽琴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嘉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 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查炀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