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4民初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徐望梅与被告徐付水、徐付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望梅,徐付水,徐付华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4民初892号原告:徐望梅,女,197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告:徐付水,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告:徐付华,男,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望梅与被告徐付水、徐付华确认合同无效一案中,原告徐望梅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望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望梅负担。审判员 金黎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忠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