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82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天津凯德实业有限公司、延安永协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凯德实业有限公司,延安永协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8209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凯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保税路350号。法定代表人张忠家,总经理。被执行人延安永协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枣园东路新洲小镇C栋1单元703室。法定代表人韩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凯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安永协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天津凯德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津02民终11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 劲 柏代理审判员 ��罗东代理审判员 闫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燕 乔 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