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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31

案件名称

朱伟、叶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伟,叶森,薛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3执80号申请执行人:朱伟,男,1962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被执行人:叶森,男,1970年9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被执行人薛辉,女,1973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伟与被执行人叶森、薛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623执80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叶森、薛辉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亮审判员  李磊审判员  胡喆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车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