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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执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龙岩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闽08执保45号龙岩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申请人石峰与被申请人阙炎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岩民初字第67号之四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协助如下事项:解除对龙岩和源水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下列房产的查封:1、位于龙岩市新罗区中城解放北路12号1-5层(房屋产权证号为龙房权证字第××号);2、位于龙岩市新罗区中城解放北路12号1-2层(房屋产权证号为龙房权证字第××号);3、位于龙岩市新罗区中城解放北路12号1层(房屋产权证号为龙房权证字第××、20××41、20××42号)。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附:(2014)岩民初字第67号之四民事裁定书壹份联系人:卢宝报联系电话:0597-2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