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执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龙岩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闽08执保45号龙岩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申请人石峰与被申请人阙炎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岩民初字第67号之四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协助如下事项:解除对龙岩和源水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下列房产的查封:1、位于龙岩市新罗区中城解放北路12号1-5层(房屋产权证号为龙房权证字第××号);2、位于龙岩市新罗区中城解放北路12号1-2层(房屋产权证号为龙房权证字第××号);3、位于龙岩市新罗区中城解放北路12号1层(房屋产权证号为龙房权证字第××、20××41、20××42号)。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附:(2014)岩民初字第67号之四民事裁定书壹份联系人:卢宝报联系电话:0597-2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