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与平宇宏、白宁宁、贺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贺建军,杜利霞,平余宏,白宁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6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住址:神木县麟州路东沙渠商住楼。法定代表人高海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增强,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贺建军,男,1983年7月,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杜利霞,女,1983年3月,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平余宏,男,1983年9月,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白宁宁,女,1988年10月,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神民初字第0241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由被执行人贺建军、杜利霞、平余宏、白宁宁偿还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借款本金122543.26元及其利息(含罚息)。由被执行人贺建军、杜利霞、平余宏、白宁宁负担案件受理费970元执行费175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再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云飞审 判 员 白 骅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贺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