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502执恢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志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志峰,田凤娥,田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484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庐山路1028号。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被执行人:郑志峰,男,198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被执行人:田凤娥,男,197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被执行人:田和平,男,196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本院在执行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志峰、田凤娥、田和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金及利息338752.9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郑志峰、田凤娥、田和平纳入失信被执��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建民审判员  杨玉华审判员  李春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成晓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