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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恢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张秋云与暴海峰、苏庆海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秋云,暴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21恢4号申请执行人:张秋云,女,1948年9月3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暴海峰,男,1962年1月13日出生,农民,汉族,现住内蒙古住内蒙古科右前旗。申请人张秋云与被执行人暴海峰、苏庆海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即(2017)内2221恢4号,科右前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科民初字824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暴海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秋云于2017年1月14日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暴海峰、给付执行款36000元执行费50.00案件受理费50.00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暴海峰、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本院查明对被执行人暴海峰可供执行财产(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进行了查询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暴海峰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子厚审判员  包金锁审判员  海 锁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梦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