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02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孟祥存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拓振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祥存,拓振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109号申请执行人孟祥存,男,汉族,1956年10月1日生,大专文化,延安市宝塔区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永安路。被执行人拓振兵,男,汉族,1976年10月7日生,高中文化,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马家湾大修厂家属区。孟祥存申请执行拓振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43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拓振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孟祥存支付案件款14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案件受理费1750元、执行费2000元。后被执行人拓振兵向本院几次承诺交纳案件款,但一直未交纳,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拓振兵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孟祥存也不能提供相关执行线索。2017年6月23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孟祥存告知本案暂时无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依法退出本次执行查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438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成龙审判员  贾虎平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