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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21民初1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韩秀利、齐宝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秀利,齐宝艳,田祥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1民初1876号原告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绥中县中央路一段**号。法定代表人景一男,系联社理事长。被告韩秀利。被告齐宝艳。被告田祥有。本院在审理原告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韩秀利、齐宝艳、田祥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缓交到执行阶段),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邹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