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6民初2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吉如和与王龙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如和,王龙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2355号原告:吉如和,男,55岁,蒙古族,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啊通辽市。被告:王龙阿,男,55岁,蒙古族,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啊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吉如和王龙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吉如和于2017年6月30日以自行与被告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如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吉如和负担。审判员 那申乌日塔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金 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