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07民初3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宋正权与朱运红、王万青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正权,朱运红,王万青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3146号原告:宋正权,男,196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广银,襄阳市襄州区峪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运红,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告:王万青,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正权与被告朱运红、王万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正权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正权撤回对被告朱运红、王万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6元,减半收取378元,由原告宋正权负担。审判员  刘亚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翟璐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