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481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南宁市桂达锅炉糖机设备有限公司、广西凭祥市丰浩酒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凭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桂达锅炉糖机设备有限公司,广西凭祥市丰浩酒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81执231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桂达锅炉糖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明秀东路88号荣和山水绿城B1组团13号楼A座3-A号。被执行人广西凭祥市丰浩酒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夏石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宁市桂达锅炉糖机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凭祥市丰浩酒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南宁市桂达锅炉糖机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凭祥市人民法院(2017)桂1481民初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毅人民陪审员 覃汉平人民陪审员 黄保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许钟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