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执恢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建强与秦雪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强,秦雪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恢746号申请人李建强,男,1968年10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秦雪花,男,1972年10月27日生,汉族。李建强申请执行秦雪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建强依据生效的本院(2015)辉民初字第36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秦雪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欠款30000元、利息4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325元、执行费414.5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申请人以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辉民初字第36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周在龙代理审判员 张红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任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