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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刑更5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雷昌瑰合同诈骗、行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雷昌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5547号罪犯雷昌瑰,男,1961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现在江西省豫章监狱服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4日作出(1999)赣刑一终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认定雷昌瑰犯合同诈骗罪、行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万元。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以(2005)洪刑执字第2030号、(2010)洪刑执字第4910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一年。执行机关江西省豫章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7年6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豫章监狱代表彭某、殷某出庭报请减刑建议,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键、张亮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罪犯雷昌瑰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雷昌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本次减刑交纳罚金20000元已上缴国库。经委托江西省豫章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雷昌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雷昌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1年8月30日起至2017年10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简布礼审判员  李水金审判员  龚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晓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