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2执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史永义没收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永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2执532号被执行人:史永义,男,1968年10月15日生,吉林省桦甸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史永义没收财产一案过程中,经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史永义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主文史永义财产刑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晓慧审判员 孔岩& # xB;审判员 罗 晓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薛 玲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