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4刑初1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廖某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4刑初1968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甲,男,199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清流县,暂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0月28日被逮捕,于2016年11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2月9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6)28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甲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下半年,平安付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路70号上田综合楼13号楼C单元)推出壹钱包花漾卡产品,客户申领壹钱包花漾卡后,可以向账户不间断充值,充值后可通过壹钱包花漾卡提现、消费、转账。在壹钱包花漾卡客户充值消费的过程中,平安付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壹钱包花漾卡充值渠道系统有时会出现障碍,导致客户用银行卡在拉卡拉POS机上向壹钱包花漾卡账户充值时,拉卡拉POS显示客户充值不成功,会将客户充值的金额返还到客户用于充值的银行卡内,但客户的壹钱包花漾卡会显示充值成功,客户的壹钱包花漾卡内会凭空多出和客户充值不成功金额相等的金额供客户提现、消费、转账。2016年6月2日15时13分至当月12日15时51分期间,平安付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壹钱包花漾卡充值渠道系统出现以上故障。2015年9月初,被告人廖某甲申办了一XX安付壹钱包花漾卡。2016年6月初,被告人廖某甲得知平安付充值系统有漏洞,使用花漾卡可以套现且不用还钱,遂找到套现中介“陈某”(另案处理)。2016年6月10日,在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元光南路与水仙大街交界处,被告人廖某甲将其花漾卡、建设银行储蓄卡、信用卡以及身份证等物品及密码信息提供给“陈某”等人,伙同他人共同套取了平安付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人民币10万元,其中4万元作为手续费支付给“陈某”,其分得其中6万元。2016年9月29日,民警在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万达广场悦生活商务酒店抓获被告人廖某甲。2016年10月17日被告人廖某甲退还赃款人民币10万元。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廖某甲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甲当庭承认控罪,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下半年,平安付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推出花漾卡产品,客户注册壹钱包(移动支付客户端)后可通过壹钱包申领花漾卡,完成激活和绑定后,可以通过APP或银行渠道向壹钱包花漾卡账户充值,充值后花漾卡会出现与充值金额相等的可用于提现、消费、转账的额度。2016年6月2日至12日,花漾卡的银行充值汇道系统出现漏洞,导致客户用银行卡通过拉卡拉POS机向花漾卡账户充值时,拉卡拉POS机显示客户充值不成功,会将客户充值的金额返还到客户用于充值的银行卡内,但客户的壹钱包花漾卡账户会多出和客户充值不成功的金额相等的金额,客户可以提现、消费、转账。2015年9月初,被告人廖某甲申办了一XX安付壹钱包花漾卡。2016年6月初,被告人廖某甲得知平安付充值系统有漏洞,使用花漾卡可以套现且不用还钱,遂找到套现中介“陈某”(另案处理)。2016年6月10日,在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元光南路与水仙大街交界处,被告人廖某甲将其花漾卡、建设银行储蓄卡、信用卡以及身份证等物品及密码信息提供给“陈某”等人,由他人利用上述漏洞向其花漾卡内充值10万元人民币后,再以提现、还款的方式将上述10万元人民币套出后分赃。2016年9月29日,民警在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万达广场悦生活商务酒店抓获被告人廖某甲。2016年10月17日被告人廖某甲退还赃款人民币10万元,平安付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书面谅解书对其行为表示谅解。以上事实,有下列经过法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廖某甲的身份材料及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经过、银行交易记录、证明、谅解书平安付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花漾卡产品说明书等书证;2、被害人单位委托人钟某的陈述;3、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悔罪,系初犯,且已向被害单位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二、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二部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敏人民陪审员  陈绍粦人民陪审员  李宏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温成华速 录 员  李韵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1)有悔罪表现;(1)没有再犯罪的危险;(1)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