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8执1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重庆运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正兰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运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156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运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渝西大道中段13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203799078F。法定代表人:孙传红,总经理被执行人:周正兰,女,1970年6月2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执行重庆运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正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周正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周正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文德审 判 员  余 斌代理审判员  王伟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 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