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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21民初1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罗金祥与林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金祥,林秀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21民初1045号原告:罗金祥,男,195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灵山县灵城镇居民,住。被告:林秀英,女,1961年5月5日出生,汉族,灵山县武利镇青云路居民,住。原告罗金祥与被告林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罗金祥于2017年6月30日以被告已经自动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金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罗金祥负担。审判员 黄 东appoint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正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