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0民初1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冯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冯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0民初1259号原告李某某,男,2003年3月31日生,汉族,住无极县。法定代理人雷某,女,汉族,1977年1月30日生,住所地无极县,现住无极县,,系原告李某某之母亲。被告冯某某,男,1976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所在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东路15号。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冯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6月3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建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司伟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