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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执25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盛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黄智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盛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黄智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25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盛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组织机构代码:359528522。法定代表人:季凡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伟城,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飞扬,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黄智坤,男,1972年6月23日出生,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盛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智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湛江仲裁委员会(2016)湛仲字第47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仲裁过程中,罗湖区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作出(2016)粤0303财保242、24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黄智坤名下位于深圳市××路××号雍翠华府御锦阁22B房产(房产证号:20××30)。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上述房产目前正在本院另案处理,案号为(2016)粤03执字2588号。因无其他财产线索,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向(2016)粤03执字2588号转交了申请执行人的《参与分配申请书》,要求在上述房产处置后对拍卖所得参与分配。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深圳市××路××号雍翠华府御锦阁22B房产正在另案处置过程中,需要等待财产处置后参与分配,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最久审判员  杨守辉审判员  侯 旭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宇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