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7102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郭思成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思成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7102刑初17号公诉机关南宁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郭思成,曾用名郭鹏飞,男,199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玉林市玉州区。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22��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南宁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南铁检刑诉[2017]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思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兴辉、胡惠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思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思成与被害人韦某原系恋人关系,后因故分手。郭思成为了挽回两人感情,长时间骚扰、威胁韦某。郭思成见复合无望,即产生报复韦某的想法。2016年12月27日,郭思成将事先准备好的折叠刀藏于所穿的鞋内,从广州乘坐D3614次动车至宾阳,当日14时20分左右,该次动车到达宾阳车站。郭思成下车后见正在站台值班接送该次动车的被害人韦某,等其他旅客���站后,趁韦某背对站台送走该次动车时,郭思成掏出折叠刀朝韦某脖子咽喉部位刺去。韦某被刺倒地后手捂脖子惨叫“救命”并挣扎着站起来往前跑。郭思成又追上去将韦某拽倒在地,继续用刀朝韦某的脖子刺去,后被赶来的车站保安和民警及时制止并抓获归案。韦某被及时送往医院抢救。经法医鉴定韦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依法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思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思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郭思成提出其所用的作案工具伤害力有限,在有条件继续刺杀韦某的情况下没有继续实施而是跪在她身边抱住她,其只是想伤害韦某,没有非法剥夺其生命的故意,不应该构成故意杀人罪,应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思成与被害人韦某原系恋人关系,后因故分手。郭为挽回感情,多次骚扰、威胁韦,后复合无望,即产生报复韦的想法。2016年12月27日,郭将事先准备好的折叠刀藏于鞋内,从广州乘坐D3614次动车至宾阳。当日14时20分左右,郭下车后看到了正在站台值班的韦某,等其他旅客出站后,趁韦背对站台送走该次动车时,郭掏出折叠刀朝韦脖子的咽喉部位刺去,韦被刺中倒地后手捂脖子惨叫“救命”并挣扎着站起来往前跑。郭思成又追上去拽着其衣领将其拖倒在地,继续用刀割韦的脖子,韦用手护住脖子并拼命挣扎,郭看她己被刺伤躺倒在地并流了很多血未再继续行刺。闻讯赶来的车站保安过来后,郭站起来后退了两步与保安对峙,���安用长棍打掉郭手中的刀,郭又跪在韦的身旁,后民警过来将郭抓获归案。韦被及时送往医院抢救,经法医鉴定韦此次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郭思成的母亲在征得被告人的同意后,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30000元,被害人撤回了对郭思成的附带民事起诉。上述事实,有经过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12月27日,被告人郭思成在宾阳站刺伤韦某后在现场被抓获的情况。2、证人陈某(车站保洁员)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7日14时20分许,其在扫地时,突然听到有人“啊、啊”的大喊,转头看到一名女客运员(韦某)倒在一站台地上,脖子和脸上都有血,旁边站着一个右手拿刀的男子(郭思成���;女客运员倒地后又挣扎着站了起来,向前跑了几步,那名男子从后追上去用手抓住衣服,往后一拉,女客运员被拉倒在地,男子跪在女子旁边,拿着小刀往倒地女子的颈部刺下去,那名女客运员一边喊一边用手捂住自己的脖子,两个保安拿着棍子从出站口赶了过来,那个男的看到保安后站了起来退了两步,其中一个保安用长棍将那个男的手中的刀打掉,那个男的又慢慢的跪在女客运员的旁边;之后警察过来,将那个男的抓了起来,将女客运员送去了医院。证人吴某、杨某1(均为车站保安)的证言证实他们听到有人喊叫之后就冲进站台,看到郭思成跪倒在韦某旁边,郭思成看到他们来后站了起来,杨某1打掉了郭思成手中的刀,郭思成又跪到韦某旁边抱住她的头并笑了起来,后民警过来将郭控制并带走,把女客运员抬上救护车送去医院抢��,二人所述经过与陈某的证言基本相一致。3、证人梁某、兰某、李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7日下午14时20分许,李某在值班时,听到韦某在对讲机里求救,她即在对讲机里呼喊让人快去一站台,兰某听到李某的呼叫后立即赶往一站台,看到韦某倒在地上,郭思成在旁边打她,其立即打电话叫公安过来,公安过来后将郭思成抓获;郭是韦的前男友,分手后曾多次威胁韦,并曾扬言要杀了她的事实。4、被害人韦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6年12月27日14时20分许,其在接送车后正往前走,突然感觉脖子被人勒了一下,有热的东西流出来,一摸是血,然后听到郭思成说话的声音,其很害怕便拼命呼救,后挣扎着站起来跑,但被郭拉住衣领拖倒在地,郭又继续用刀割她的脖子,她拼命用手护住,后保安过来将郭抓住,其迷迷糊糊被送往医院。5、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6年12月27日,在见证人兰某的见证下,依法对被告人郭思成作案使用的一把折叠刀以及其乘坐使用的车票进行扣押。6、被告人郭思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因为与韦某恋爱后分手求复合不成而产生报复心理,于2016年12月27日将一把小刀藏在鞋底,坐动车来到韦工作的宾阳车站,发现韦在站台值班后,等过往旅客基本出站后,用刀从背后朝韦某的脖子刺去,连续刺了两刀,但其辩解并不想刺死韦某,只是希望她流血过多而不致于死亡。7、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被害人韦某手机截图照片、7.21宾阳站职工宿舍103号房房门被毁案卷宗材料、韦某就诊资料、法医临床鉴定书、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格证书等材料证实,郭思成��韦某分手之后,韦还钱给郭的情况以及郭思成威胁韦某的短信记录;郭在2016年7月份因分手产生感情纠葛,随身携带约30厘米长的管制刀具骚扰、威胁过韦;韦某颈部多处刀割伤、右侧颜面部刀割伤、左手多处刀割伤,经鉴定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的事实。8、被告人郭思成身份证明材料、就诊精神健康的就诊资料、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聘请书及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等材料证实,被告人郭思成作案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有轻度焦虑忧郁症状,不存在精神分裂症症状,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9、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犯罪现场、作案工具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及照片、辨认笔录、相关视听资料及光盘制作说明等材料证实,被告人郭思成对作案���点、作案工具进行指认,公安民警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提取了血液样本、作案工具,提取了监控录像并制作了光盘,各证人能够辩认出郭思成是行凶男子的事实。10、收条及撤诉申请书,证实被告人的母亲代为赔偿了韦某经济损失30000元,韦提出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申请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思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辩称其是故意伤害并非故意杀人的意见,从本案的证据来看,被告人选择旅客基本出站完毕、站台人很少不能够及时制止时作案,并且从后面对准被害人的咽喉部位连续刺杀,其故意杀人的主观心态是明显的;其在有条件继续行刺的情况下没有继续作案,只是因为该案因感情纠纷引发,被告人内��十分纠结,并非一定要致被害人于某不可,但不能因此认为其只具有伤害的主观故意,因此,对被告人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且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其家人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思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8日至2022年6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唐 薇审 判 员 罗 伟人民陪审员 黄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余琪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