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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刑更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徐希平受贿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更231号罪犯徐希平,男,53岁,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2013)东刑二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希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退赔298680元人民币及2000美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至2023年7月12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7年5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徐希平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卫生员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4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七个月二十日。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徐希平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徐希平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由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且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应当适当缩减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希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日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7月13日起至2022年11月22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一鸣审判员  张 蓓审判员  张珍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丽英 关注公众号“”